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点击量:   时间:2022-09-14 16:19

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原则与方式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违纪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物毁损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第六条 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影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主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或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纪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被公安机关给予两种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包庇他人,或在调查中串供、翻供,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帮助他人违纪的。

(八)煽动、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九)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

(十一)酗酒肇事、滋事,引发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学校发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内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期限延长3-6个月;因违纪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需附带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处分期限内或处分未解除前,不具有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一般不具有评定助学金的资格,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评审表彰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经获得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评定资格、但评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2、已获评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但尚未发放奖助学金和颁发荣誉证书的,撤销其评定资格,停发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三)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学位授予资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享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国(境)内外反动势力、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企图推翻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版图、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搜集、运输、贩卖或泄露涉及国家和军事机密、秘密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编写、出版或印制非法书籍刊物、反动传单,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或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或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全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参加或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对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下载、上传、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封建迷信、淫秽信息或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帮助的,或者参与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服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资较大、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性活动牟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组织及其活动,或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介绍或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制造、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系统中进行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文件信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开展传销、诈骗、非法传教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规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行为被并处两种或两种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以较重处罚确定处分类别。

第十六条 侵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传播淫秽、侮辱、恐吓等不良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纠缠、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六)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骚扰或猥亵他人的。

第十七条 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的,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等方式,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器械或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他人在校内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到校外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引发群殴事件的,或者威胁、恐吓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人致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人致重伤、残疾或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策划、组织、指挥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发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作案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行为给予处分;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损坏、损毁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行为从重处分。

(三)为作案者望风放哨,或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或者协助作案者掩盖、窝赃的,比照作案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单位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窃、骗取他人身份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贩卖、伪造、故意泄露、盗用他人(单位)网络帐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张贴、发布、传播校园网贷、信用卡、借条、招工、兼职等非法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冒领、截留、挪用奖(助)学金,强制获奖(助)者捐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学校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未在学校登记注册或未获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表、转发针对学校的不实或不当言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学生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学生组织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擅自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学生组织的名义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的;

(六)擅自在商业活动的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或校内机构)的名称、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对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禁烟区内吸烟的,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干扰、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课堂教学中断或引发教学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学生公寓、山间林地等重点防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违章使用电器、封山期间携带火种上山等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带头参加校园集会、宗教、罢课、罢餐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夜不归宿或外出租房居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宿舍内起哄,向室外投掷瓶子、杂物、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留宿他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因留宿他人、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规定,在宿舍或楼道焚烧垃圾,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液化气罐、酒精炉等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楼内叫卖、设点推销、散发传单广告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其他严重违反《鲁东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离岗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3-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5-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8-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退学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学术准则和学术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论文、专著、专利等研究成果的。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三)代写、买卖论文的。

(四)虚构、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统计资料、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的。

(五)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七)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违反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仍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许不参加考试的;

2.考试途中未经准许离开考场的;

3.未按照指定座位就座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始答题、交卷的;

5.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6.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开考前,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2.开卷考试开考前,携带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3.考试开考前,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搜索、存储、发送、接收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4.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附近、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2.开卷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附近、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考试资料的;

3.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的;

4.考试过程中,利用准考证、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笔记、纸条等物品的;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的。

(四)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看小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2.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3.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议论考试内容的;

4.考试过程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纸条的;

5.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返回后未主动说明情况的;

6.考试过程中,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把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7.考试过程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考试过程中,利用如厕等手段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与他人讨论考试内容,或携带考试资料返回考场的;

9.在试卷、答题纸上做标记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阅卷过程中,经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领导认证,确认为雷同卷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作弊,拒不配合、服从监考人员检查、管理的;

2.考试过程中作弊,故意毁灭作弊证据的;

3.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拒绝接受检查或经检查发现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4.考试过程中,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考试结束后,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8.考试开始前,用非法手段获取试题或考试内容的。

(六)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开始前,用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考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考试过程中作弊,态度恶劣,有侮辱、殴打、威胁监考人员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考试结束后,以恐吓、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阅卷教师加分、提分或要求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4.学生违纪被处分后,采取侮辱、威胁、恐吓等手段报复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买卖试题(答案),找人替考或替人考试,使用手机或其他能够接收、发送信息的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发生其他有预谋的组织或实施作弊行为的。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升学类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证书类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招录类考试,等等。

(七)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八)学生考试违纪依据《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评先评优、申请助学贷款、评定奖助学金、认定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解除处分等涉及个人权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又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申报与执行程序:

(一)学院查证学生违纪事实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学院应当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查清违纪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对学生进行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法或违纪或被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立案调查的,其违法或违纪事实应以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的,以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为准。

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

1.学生的书面检查(拒不提交的,学院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不少于2份证人证言或音像资料);

2.有关学生违纪的直接、间接证据材料;

3.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材料。

(二)学院拟定处理意见

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处理意见,做到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将违纪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理意见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学院拟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学院应认真复查学生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学院填写《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职能部门审核。审核发现问题的,学院应根据反馈意见予以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公安、保卫部门认定的,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学生考试违纪等学术不端行为,本专科生报教务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经法律事务室审核。

学生违纪处分申报材料包括:

1.《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违纪学生处理意见的材料;

4.学院告知学生拟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

5.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主管部门审核

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转送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纪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处分程序是否正当,处分等级是否适当。如有问题或异议,学院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审议。

本专科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研究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研究生院。

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六)学校领导审批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七)印发处分决定书

学校办公室依据主管部门提报的材料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印发后,与《学生违纪处分签收单》一并发至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违纪处分签收单》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院返回主管部门。

2.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院应当在不少于2名学生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书放至该生宿舍床位。

3.学生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院应当在不少于2人(教师、学生各1人)的见证下,电话联系学生本人,对其宣读处分决定,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邮寄到学生家中。

4.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张贴在学院教学楼公告栏内,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者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

(二)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备案和存档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和学院各存档一份,毕业时由学院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处分申报、审批的原始材料,由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负责出具学业证明,招生就业处负责将其档案退回生源地,保卫处负责将其户口退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申诉按照《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建议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第六章  学生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处分期内,违纪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内,违纪学生具有重大立功或突出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应当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发布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第四章办理。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学院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学院负责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等非全日制就读者,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鲁大校发2014〕54号)自动废止。


Baidu
sogou